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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4-25 21:24:4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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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6月,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,揭露国有宏都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的事实。检察院经调查后,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,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。当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司经理钱明,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。7月8日犯罪嫌疑人钱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,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,并提供保证人。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,并且提供了保证人,钱明被取保候审。该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,经法庭审理,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,判处被告人钱明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,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。
问题:
1、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是否合法?为什么?
2、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有哪些不当之处?
3、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无不当之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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