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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2008年3月,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,决定招聘部分职工,以扩大公司...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李老师    时间: 2017-5-1 21:48
标题: 2008年3月,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,决定招聘部分职工,以扩大公司...
2008年3月,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,决定招聘部分职工,以扩大公司的经营。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,王女士也参加了应聘,经过公司的考核,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,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:按照公司的规定,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,在试用合同履行期间,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500元,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,每月工资1500元。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,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,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,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。
要求:根据上述情况,结合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:
(1)在本案中,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,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?为什么?
(2)在本案中,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?
(3)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,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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